《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关键词:   作者:admin   时间:2026-01-21
摘要:2.7.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适用于耗热量大的高大空间建筑的全面采暖、局部区域或局部地点的采暖。对于排风量较大的房间、间歇性供暖的房间宜优先采用。2.7.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燃料,可采用天燃气、人工煤...

2.7.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适用于耗热量大的高大空间建筑的全面采暖、局部区域或局部地点的采暖。对于排风量较大的房间、间歇性供暖的房间宜优先采用。

2.7.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燃料,可采用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第12章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燃气压力及耗气量应满足产品设计资料要求。

2.7.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2.7.4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全面采暖时,其热负荷应取常规对流式计算热负荷的80%~90%,且不计算高度附加。

2.7.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局部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全面采暖的耗热量乘以该局部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再按下表乘以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附加系数进行计算。

2.7.6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高度超过6m时,每增高0.3m,建筑围护结构的总耗热量应增加1%。

2.7.7 高大建筑空间全面采暖宜采用连续式红外线辐射加热器;面积较小,高度较低的空间,宜采用单体的低强度辐射加热器;室外工作点的采暖,宜采用单体高强度辐射加热器。

2.7.8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布置以保证房间温度分布均匀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2 宜按不同使用时间、使用功能的工作区域设置能单独控制的辐射器;

   3 人员集中的工作区域宜适当加强辐射强度。

2.7.9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也可参照表2.7.9确定。

2.7.10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用于局部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宜安装在人体两侧上方。

2.7.1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与可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与可燃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可参照表2.7.11确定。

2.7.12由室内供应空气的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2.7.13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2.7.14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到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调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注:燃气的尾气,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当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用于蔬菜、花卉等栽培温室时,尾气一般可以直接排在室内。

2.7.15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并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联锁,可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